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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题人谈司法考试问题与建议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添加日期:2011年06月05日  点击数:
文章导读:司法考试对我们带来的冲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司法考试制度的得与失、利与弊,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陈卫东,是司法考试大纲、教材 、考试试题 (刑事诉讼法部分的)主编、主要命题人。)    就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我们带来的冲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司法考试制度的得与失、利与弊,更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陈卫东,是司法考试大纲、教材 、考试试题 (刑事诉讼法部分的)主编、主要命题人。


   就司法考试存在的问题,参加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前三张卷子是机器判卷,这种考试方法使一大部分考生吃了大亏;而卷四案例部分,判卷老师实际上就找点,至于文字表达能力、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根本就不考虑。陈卫东教授也建议,实行两次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把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淘汰掉;第二次考试,则加大案例、文字分析的比重。但是他认为在现在的条件下增加口试不现实。
  
   陈卫东教授认为,司法考试,就是以法律职业的需求、以反映法律职业对人才的需求为目的,来选拔充实法律职业的人才,就是要选拔那些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并能够把法学的基本理论应用到个案中,能够解决问题的人才。从这个角度出发,司法考试应当注重实用性。而法学教育不同,它的目标是分层次的,不能笼统地说培养的是法律人才还是法学人才,是以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职业教育为主。因此司法考试应该把招收对象主要放在大学本科生以及法律硕士。 


    (潘剑锋,是司法考试大纲、教材 、考试试题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的)主编、主要命题人。

   参加司法考试命题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认为,我国司法考试的科目与日本和台湾地区相比是比较多的,但在考试方式上却存在问题。一个是题型问题,选择题太多,占总分的75%,这就可能导致考试的内容记忆性、或者说相对的死记硬背的成分较多,在检测人的分析能力和推理能力、判断问题的能力上不够理想,这对于精英化的选择方向是不利的;另一个就是考试的次数,尽管可能存在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但是这种一次性考试容易使不具备从事法律职业者取得合格司法考试成绩。潘教授建议通过增加思辨性题目和分析性题目,特别是增加口试,通过二次考试来严格把关。
  
   2002年进行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但是从现状来看,我们的法学教育跟司法考试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潘剑锋教授认为,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从教育界来讲,传统上我们的法学教育比较重视理论,而对司法实践教育侧重得较少;从司法界来看,过去法官和检察官的选任,并没有把受过法学教育作为条件。而且慢慢地形成一种制度,这就使得我们的司法制度在规定有关制度或者有关运作程序的时候,会有形无形地去迁就这种现象,从而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这种状态是应当改变的。那么,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是否应当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而进行调整呢?潘教授认为,需要对目前的这种司法考试参加者的培训模式作相应的改变,或者是在大学里设立专门机构,兼顾司法考试,同时兼顾司法研修以及法律职业和法律素质教育,或者是有关社会团体,比如由律协负责成立这样一个学校,这样可以在提高素质的同时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与此相联系,可以考虑设立一个与司法考试相联系或者说与从事法律职业相联系的专门法律教育机构。
  
   北京大学副校长吴志攀教授认为,司法考试要理顺几个关系。第一个关系,就是司法考试申请人的来源和合格者的去向。法学院的教育就是通过考试这个渠道和法院、检察院、律师连接起来。第二个关系,就是法学院要考虑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市场的需求。这个需求水平会越来越高,待遇也会越来越高。第三个关系,就是法学院教育的导向。最后一个关系,就是名牌大学的法学院和一般大学的法学院的区别。名牌大学的入学成绩高,学习成绩也高,那么就业回报也很高。另一个方面的考虑是公益事业性的考虑,中国的公益事业待遇比较低,而且将来从事公益事业的学生在学校得不到公益事业的津贴,这个选择也可能很小。所以从市场的角度来看,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院教育课程设置实际上是有分有合的。"合"的部分就是要考虑大部分学生的职业选择,我们在一些课程调整上要注意实务性的,即具体世俗性的教育;同时也有"分"的部分,就是综合性大学学生的视野会比一般的大学要广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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